一是数据终端销售全球一体化。有记忆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存储能力的智能电子产品,应该规定可以在全世界进行自由贸易流通。某些国家基于莫须有的国家安全考虑禁止网络产品、通信产品在本国流通是对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全球贸易统一市场的破坏。
二是数据资源属地化。但凡智能终端产品,只要有操作系统、通信功能、存储功能,就一定有存在后门的可能。应对的关键在于将服务器属地化,进行物理隔离。比如苹果、特斯拉的数据库都在中国境内运营,而中国企业在美国建设的5G基站,其背后连接的云、服务器也都在美国境内。
三是有序推动跨境数据资源互访。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在互联网流量、带宽付费量、互联网搜索量等各项指标上,我国在全世界均处于领先地位。但在数字经济市场规模上,我国约为5.36万亿美元,与美国13.6万亿美元的规模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在全球互联网的访问指标上,我国低于俄罗斯。此问题症结的核心,是跨境数据访问存在壁垒。这种壁垒不仅阻碍了数字领域的经贸交流,也不利于我国互联网企业在数字贸易竞争中抢占全球市场份额。
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