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数字治理需要遵循的十条原则
不论是消费互联网领域还是产业互联网领域,大体有三大类型的企业。第一类是植根于数字技术的硬件、软件研发,开发各类基础性系统软件、操作系统,开发各种基础性硬件装备、高性能芯片、电子元器件、智能终端、通信设备以及机器人等,这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制造数字软硬件装备的高科技企业。第二类是将数字技术和软硬件产业应用到社会经济中去的平台型企业。包括消费互联网的平台型企业或产业互联网的平台型企业,这些平台型企业是专门为各类网络公司提供生态环境的平台型企业。第三类是在平台型企业提供的互联网平台上生存发展的千千万万个网络公司,正是这些公司服务于社会民众和经济系统,构成消费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的应用场景。其中,数字化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应用的核心、支柱、主赛场,往往是一个社会万亿元级企业的代表,也是一个国家数字经济实力的最集中体现。一个平台往往承载着千千万万个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具有公共性、社会性。这是因为数字化平台企业是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
事实上,在经济社会中,平台并不是新生事物,而是自古有之。贸易集市、百货商超是货物流通平台,人力市场、猎头公司是人力资源平台,婚姻介绍所、红娘是婚介平台,等等。一般而言,平台具备两种基础性的功能:一是信息中介、交易撮合,实现上下游资源的高效匹配;二是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对数字化平台而言,这两类功能孕育了两类代表性企业:一种是以淘宝、京东、拼多多为代表的销售平台,以腾讯为代表的信息交流平台,以及携程、去哪儿等旅游平台等;另一种是直接提供内容的平台,如各种搜索引擎、新闻媒体、短视频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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