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及各州都有一部明文的宪法,法律条文的制定非常明确严格,这更要求法律界人士必须具有开明、理性和清晰的头脑。律师需要具备超过常人的读写能力,因为理性思维是判断法律事宜的主要依据。约翰·马歇尔无疑是“理性思维的杰出典范,是和纳蒂·班波2一样家喻户晓的代表人物”3。他是印刷术时代的优秀代表——冷静、理智、崇尚逻辑、憎恶自相矛盾。据说,他在阐明观点的时候从不运用类比,而是用“我们已经确定……”来开始他的论述。一旦你承认了他的前提,你也只好接受他的结论了。
今天的人们很难想像,早期的美国人不仅熟知他们那个时代的重大法律事件,甚至还熟悉著名律师出庭辩护时使用的语言。丹尼尔·韦伯斯特就是一个例子。斯蒂芬·文森特·贝尼特在他著名的短篇小说中选择了丹尼尔·韦伯斯特来和魔鬼辩论,这似乎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魔鬼怎么可能战胜这样一个具有非凡语言能力的人呢?下面是最高法院法官约瑟夫·斯托瑞对韦伯斯特语言特点的描述:
……他措辞简洁明确,涉猎广泛,善于从实际生活中旁征博引;他分析透彻,敢于解决难题:对于错综复杂的情况,他善于化繁为简并用绝大多数人都能理解的方式加以解决;他擅长归纳,常常利用对手的论述证明自己的观点;他理智慎重,从不因为忘形而在辩论中处于被动之地,或是为了无用的观点而浪费口舌。 4 2
第四章 印刷机统治下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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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佩里·米勒,《美国的思想:从大革命到国内战争》,第140—141页。
2 纳蒂·班波(Natty Bumppo),美国作家詹姆斯·费尼莫·库珀小说中的主人公,代表美国早期开拓者的形象。一译注 AH
3 同1,第120页。
4 同上,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