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当中.我将人工智能系统自主性看作是一个需要解决的伦理问题。随后,我探究了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的干预程度,并将其作为应用“人工智能伦理”方法之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我还特别关注了人工智能的数据处理问题。通过对人工智能的自主性水平以及人类在人工智能中的干预程度研究,我发现这两个问题可以在人工智能研发的微观环境当中得以解决。另外,我还在人类社会权力机制的宏观层面上考察了人工智能系统自主性——人工智能自主性与人类权力水平由社会中不同利益博弈所决定。基于以上研究,我们现在可以看一下与“数据伦理治理”相关的例子。这些治理手段可能有助于形成具体的公共政策提案与举措,从而解决人工智能自主水平以及其中牵涉的人类权力等问题。
“捍卫人类权力”的法律框架
帕斯奎尔在他的《黑箱社会》(2015)一书中提出,法律框架是为他所描述的“显式社会”而建立的。在这个社会当中,决策过程总是让所有参与其中的人类——无论在技术、组织还是社会层面——都能充分理解意欲何为。这就需要他所说的“人性化过程”(Pasquale,2015:198)来辅助实现——创立公司并进行决策实践,将“人类判断”与干预纳入自动化决策过程中来(Pasquale,2015:197)。帕斯令尔提供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方案。例如,当人类专家对于一项技术的理解不充分之时,可以告知政策制定者(Pasquale,2015:197)。然而,正如他后来在2020年出版的关于机器人法则的书中所阐述的那样: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一套“捍卫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人类专长”的通用框架(Pasquale,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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