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生效以后,数据伦理倡议开始出现在许多有关公共政策的官方文件当中。其中,数据伦理被看作是对数字转型所带来的全新挑战的一种回应,同样也是评估各种决策的一种政策手段。创建这些“数据伦理协商空间”(Hasselbalch,2019)的目的是应对突发的诸多挑战与冲突。社会技术变革对于当下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而既有的法律规范已然无法针对当下的问题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例如。欧洲数据保护监管局在2015年的一份报告当中指出:“在当今的数字环境当中,仅仅遵守法律还远远不够,我们必须考虑数据处理的伦理维度”(p.4)。随后。该报告还阐述了各种欧盟法律原则(如数据最小化、敏感个人数据与授权等概念)遭遇大数据商业模式与方法的诸多挑战的境遇。诸如此类的描述强调了新型数据基础设施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同时,欧洲的政策制定者开始将数字数据过程视为社会权力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信息社会当中的政策制定也日益被视为资源分配以及社会经济权力分配的方式,正如时任欧盟竞争总署委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MargretheVestager)于2016年数据伦理智库(DataEthics,eu)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关于数据即权力的活动上所言:“我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就如何处理数据所带来的权力问题进行讨论”(Vestager,2016-9-9)。
信息社会中的权力
在21世纪之初,“信息社会”已然成为一个被广泛认可的术语,同时也是一个颇具影响力的全球战略政策焦点话题。最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政治议程在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期间获得了普遍认可。2003年,第一届峰会在突尼斯举行,其目的就是凝聚共识并且采取具体政治举措,为建构一个具有包容性的信息社会奠定基础,兼顾“所涉及的不同利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2013)。鉴于当下面临的数字革命正在改变社会的不争事实以及随之而来的危机感,全球各个政府在联合国组织的第一届多方利益主体论坛上齐聚一堂,共同拟定一个政治议程,以应对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所带来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影响。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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