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on。2013:20)。他们确定了这一伦理学需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他们用鲍曼的术语“广教化”(Bauman,1995)提到的—把道德从监控的系统本身与过程中抽剥出来;二是人类与其行为后果之间的距离(Bauman andLyon。2013:7)。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应用型数据伦理学范式、是一种“大数据实践的伦理学”(Lyon,2014:10),旨在重新探讨日益暴露的个人与BDSTls开发机构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分配。正如里昂后来直接在引用2013年斯诺登丑闻事件时所言:
我们需要评估监控的伦理工具,需要对隐私的重要性形成更为广泛的认识,需要将其转化为政治目标的诸多实现方式。而且,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必须清楚地知晓我们正在努力建构怎样的世界。我们如何了解更好的世界是什么样子?(Iyon、2014)
对于监控社会监控架构研究目的就是揭示社会技术组件当中全新的权力构架,并且寻找其中的权力主体。埃里克·斯托达特(EricStoddart)认为,作为披露话语权的监控研究构成了一个伦理学的调查方法(Stoddart,2012:369)。其中,他考察了两种从伦理上评估监控的方法。第一种是“话语式披露”法,旨在“揭示当下事态以及备选替代行为的可能性”(Stoddart,2012:372)。他指的是一种福柯式伦理——伦理调查涉及监控实践,而非一个单一过程·因此他强调伦理学是一个释放与反思的过程。正如他所描述的那样。“这种话语式披露法向我们与他者同时揭示了自己先前一无所知的情况—我们一直以来生活工作的条件以及自身可能正被盘剥的种种方式”(Stoddart,2012:372)。第二种方法是他所说的“权利驱动”法。该方法参考了一系列人权工作,提出要对“那些具有监控权力的人问责”(Stoddart,2012:369)。这里、我们可以想到由21世纪大型数字技术平台塑造的“平台经济”的新型权力主体。可以说。它们改变了传统的个人权利保护模式的结构性与充分性(Belli andZingales,2017; Wagner et al., 2019; Franklin, 2019; Jorgensen,2019)。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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