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而言,一个同一性判断中的非同一因素是一目了然的。但对一种更着重强调的概念来说,对一种不单是标志它由之抽象的个别对象的统一性的概念来说,相反的论点也是适用的。不妨着重想一下,那种关于某人是自由的判断要涉及自由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反过来说又不单是论断某人的,根据其他规定性,某人不单是他的自由的概念。自由的概念不仅仅是说它对所有被规定为自由的个人都是适用的,它还需要有一种条件的观念,在这种条件下,个人具有此时此地不被归于任何人的品质。特别称赞一个人是自由的,是暗示着:因为某种不可能的东西在他身上表现出来,便将这种东西判给他。这种品质同时既是引人注目的又是秘密的,激励着每一种值得作出的同一性判断。
一旦人们在经验上运用自由的概念,这一概念也就落后了:它本身不是它说的东西。但由于这一概念必须也是它包含的东西的概念,所以它不得不与它包含的东西相对立。这种对立迫使这一概念与自身相抵触。如果我们极力用一个纯粹设定的“操作的”定义使自由概念剥去哲学术语一度叫作它的理念的东西,那么与自由概念本身所意指的东西相反,我们就是任意地为了功利的缘故而缩小这一概念。个人比他的一般规定性既更多又更少。但由于只有通过取消这种矛盾,即通过获得特殊与其概念之间的同一才能达到特殊,亦即规定,所以,个人的兴趣不仅在于固守一般概念剥夺他的东西,而且也在于与他的缺乏相反的概念的“更多”。至今,个人一直把这种“更多”当作他自身的否定性。普遍和特殊之间的矛盾,实质是个体性尚未是的东西因此,不管它在哪里被确定都是坏的。同时,自由概念与其实现之间的矛盾仍有概念的不充分性。自由的潜能要求批判它的强制的形式化用这种潜能所制造的东西。
矛盾的客观性
否定的辩证法
这种矛盾并不是主观的思维缺陷。特别是对于那种在今天就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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