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生产关系和物质范畴
所有的政治经济学基本概念(价值、货币、资本、利润、地租、工资等)初看起来都具有物质特征。马克思表明,在它们之下隐藏的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在商品经济中,这些关系是通过物实现的,并给予物一定的客观社会特征,一种“形式规定性”(更为准确地说,是社会形式)。马克思经常强调这一点。在分析任何经济范畴时,我们必须首先注意由物表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只有把物质范畴作为一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我们才能到达分析的框架结构之中。如果某种物质范畴与人们之间既定的生产关系无关,我们就应该从这种研究框架中跳出来,把它放在一边。我们把经济现象分为不同的类别,把范畴建立在由现象表现出来的生产关系统一性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它们的物质表现的巧合之上。例如,价值理论研究的是自发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研究的是通过劳动产品而实现的劳动的交互过程。经济学家并不关心产品本身的价值波动,他们感兴趣的是它与社会劳动分配的关系,与独立商品生产者之间生产关系的互动关系。例如:如果土地(它并不是交换的产品)用于交换,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关系连接着的不是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生产者,而是商品生产者和土地所有者;如果一块土地的价格波动对生产过程配置的影响与劳动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不同,那么我们就应该研究隐藏在交换价值相同的物质形式背后的不同社会形式、不同生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即地租理论的背景,应当得到详细分析。土地有价格,价格即价值的货币表现(作为一个物质范畴),但土地没有上文那种意义上的价值,即在交换活动中土地的价格并不表现职能型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把劳动产品的价值和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活动联系在一起。这使马克思得出了一个结论,它常常被误解,即:“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像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对象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①。马克思的这些话经常使批评者①困惑或者激起他们的愤慨,但却表达了劳动关系的社会形式和与之相应的物质形式之间的可能差异。物质形式有它自己的逻辑,除了在一定经济形态中表现生产关系之外,它还有其他表象。例如:除了在独立商品生产者之间承担交换劳动产品的职能(商品经济的基本事实),交换的物质形式还包括土地的交换、不能靠劳动增加产量的产品的交换、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交换等。从经济现象具有的物质形式来看,出售棉花、拉斐尔的画作或一块土地之间并没有任何不同。但从它们的社会性质上看,它们和生产关系的联系,它们对社会劳动活动的影响,有不同的次序,应当分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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