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所留下的雷区。①
租金归根到底不过是一种向地主进行的支付,为的是有权利使用土地及其附属物(内嵌于土地的资源、放置在土地上的建筑物等等)。土地如果在这个非常宽泛的意义上来看待,显然就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那么,它是否还能具有价值?倘若它具有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又如何能与价值理论——这种理论要么立足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比如李嘉图的理论),要么在马克思那里立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调和?
体现在土地中的改良诚然是人类劳动的结果。房屋、商店、工厂、公路等等都可以作为商品被生产出来,因而可以在通过建成环境来进行的流通的进程中被当作价值(见第8章)。于是,租金的一部分可以被当作固定资本或消费基金的利息的一种特例。带来问题的是租金的另一部分,即独立于土地的改良、只与原始的土地相关的纯粹的支付。马克思把这个部分叫作地租。在没有额外说明的情况下,我们接下来将把地租当作租金,并假定与改良相关的利息是以其他方式来计算的。
马克思当然坚持认为,租金支付并不是向土地进行的,租金也不是从土壤中生长出来的。这类支付是向地主进行的;倘若没有全面的商品交换、经济的充分货币化以及土地私有制的一切法律的和司法的圈套,这类支付就是不可能的。但他同样明白,这种法律基础并不能决定任何东西;对租金的完整解释必须使这种表面上向土地进行的支付与聚焦于劳动的价值理论可以相容。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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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列宁(1956版)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考茨基(1970版)的《土地问题》[亦见巴纳吉(Banaji)(1976)用英文写的概述]是马克思之后的两部经典。更加晚近的、有趣的研究有雷伊(1973)、波斯特尔-维奈(Postel-Vinay)(1974)和特莱布(Tribe)(1977;1978),他们对各自认为的马克思较为严重的错误采取了非常具有批判性的思路。鲍尔(1977)和法恩(1979)则回过头来使问题大大靠近了马克思原本的意图。埃德尔(Edel)(1976)对最近的一些尝试即在城市中为马克思的概念找到应用的方式—所做的评论十分有用,但并没有讨论法国人对这个主题的贡献见利皮耶茨(Lipietz)(1974)、托帕洛夫(Topalov)(1974)和德谢尔瓦(Dechervois)与泰雷(Thèret)(1979)。一份很好的关于资产阶级租金理论的历史研究可以在凯佩尔(Keiper)等(1961)那里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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