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识形态层面,每一种模式都诉诸得到广泛认可的价值消费模式诉诸市场自由及其在满足人类需求方面的作用,社区模式则诉诸言论自由和社区在公共生活和个人成长中的作用。在技术层面,具体特征构成了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互联网协议旨在进行点对点通信。正如克里斯蒂安·桑德威格(ChristianSandvig)所言,互联网最初被认为是一种“反电视”,很好地适应于社区模式,但无法支持大规模的广播。①例如阿卡迈(Akamai)发明的“边缘缓存”系统,这样的创新导致了“内容分发网络”的推广,这使得网络成为一个更有效的媒体内容分发者。这些特殊的网络是互联网上的有偿覆盖(apaid overlay)。在不直接违反网络中立性原则的情况下,他们给予传媒公司的大众广播的特权,要胜过互联网的创造者所设想的最初的点对点关系。②
互联网的未来取决于哪些行动者决定了它的技术代码,这两种模式今天共存在一个没有明确定义的体系中。每个模型背后的行动者们都在争夺互联网未来的控制权,即它的终极技术代码,但到目前为止,两者都没有得逞。①因此,互联网是一个斗争的领域,而不是一个具有奇异本质的确定的“事物”。在上面所考察的批判性文本中,富克斯强调了消费模式的重要特征,而忽略了那个不符合他模式的竞争的社区模型。但是,不一致是仍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技术的特点,直到它围绕着目标的明确定义而结束。对互联网的批评应该集中在斗争上,而不是假设它已经结束了并完成了商业的独占优势。接下来我将试图将复杂性分解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这两个部分描述了当今关于互联网的大部分争论。
第四章 讨论中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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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hristian Sandvig, "The Internet as the Anti-Television: Distribution Infrastructure as Culture and Power", in Signal Traf fic: Critical Studies of MediaIn frastructures, ed. L. Parks and N. Starosielski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2015) , 225 - 245. ②Ibid.,23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