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戏剧中的演员不可能做出许诺,那么现实生活中也同样不能,因为正如奥斯丁告诉我们的,使许诺成为可能的是惯例程序的存在,是可重复的形式的存在。我之所以能在现实生活中许诺,就是因为必然存在着像在舞台上使用的可重复程序和形式。严肃行为只是角色扮演的一个案例。①
很显然,德里达在论证中预先假定的就是他要证明的东西:一切允许重复示范行为的惯例不仅具有符号特征,而且从一开始就具有虚构特征。他还必须指出的是,游戏惯例最终是无法同行为规范区分开来的。奥斯丁把对许诺的引证当作是一个派生性形式或寄生性形式的例子,原因在于,间接引用形式消除了引证许诺的以言行事力量:许诺会因此而离开它“发挥作用”的语境—所谓发挥作用,就是调节互动参与者的行为,并带来重大的行为后果。只有实际完成的言语行为才是一种有效行为。从语法上来说,引证中提及或传达的许诺都离不开这种言语行为。这种失去了以言行事力量的环境也构成了引证与虚构陈述之间的桥梁。即使是舞台行为,也是建立在(演员、导演、舞台设计以及雇员的)日常行为基础上的。在这种框架语境中,许诺就可以以一种不同于“舞台上”的方式发挥作用,而且肯定会对行为产生约束力。德里达并不想“解构”日常语言在交往行为中所具有的这种杰出的功能模式。奥斯丁在语言表达的以言行事效果中发现了一种调节行为的机制,它把日常生活实践中的规范言语置于一种不同于虚构言语、模拟言语以及内心独白的束缚之下。以言行事行为就是在这些束缚下发挥一种调节行为的作用,并带来了重大行为后果,而这些束缚也划定了“常规”语言的领域。我们可以把它们当作是交往行为中必不可少的理想假设来加以分析。
① 卡勒:《论解构》,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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