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的劳动并不是一个天然给定的概念,或者不是一个先验的概念,而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只有通过一定阶段的分工,我们才能在具体的社会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中,将某些特定的具有生产意义的活动从人类的其他活动中分离开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一个孩子拿着弓箭出于游戏的目的射死了一只兔子,这不是劳动,而是未被分工状态下的活动。因为孩子还尚未进入到分工的装置系统之中。相反,一旦人类社会进入到分工状态,仿佛有一种力量将人们一分为二,将人的时间区分成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和休息娱乐的时间,或者将一定的空间分离开来,将其作为独立的劳动空间,从而让劳动的时间和空间凌驾在其他时间和空间之上。在这个意义上,从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出来的人的活动,便获得了新的概念—“劳动”(Arbeit)。劳动一经产生,它就是抽象的,因为它并非是天然地将打猎、捕鱼、畜牧和批判作为人类活动,而是在一定的分工的尺度下,在不平等分工的装置(dispositif)中,特定的人类活动被固化为“劳动”。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来看,劳动的界定和区分并不是由天然的人类活动来决定的,而是由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来决定的,准确来说,劳动之所以成为劳动,不仅在于它能创造出价值,更在于它让人类从属于一个庞大的分工装置,从而形成了不平等的阶级关系。
第十三章 非物质劳动与数字劳动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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