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到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原初语境,思考马克思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实现了对黑格尔的颠倒的辩证法的再颠倒。首先我们必须回到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涉及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对于市民社会,黑格尔的描述是“市民社会是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异「环节],虽然它的形成要晚于国家。因为作为差别[环节],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为了能够存在,它必须要有国家把它作为独立的东西来面对。此外,市民社会这个受造物(Schöpfung)属于现代世界,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遭遇到它们的正当性。”①在这段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市民社会并不是黑格尔眼中的绝对的存在形式,他将这种绝对存在形式赋予了国家,这样,市民社会属于不完善有限的世界,是有限的“受造物”,也正因为如此,市民社会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普遍性,“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①不过,市民社会并不完全是虚无,它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尽管黑格尔认为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分离的。这种普遍性的根源并不在于市民社会本身,而是在于那个理念的国家之中,对于国家的普遍性,黑格尔的说法是:“作为这种国家的市民来说,个体是私人,他们把自身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由于这个目的是以普遍东西为中介,对他们而言普遍东西是作为手段出现的,所以,如果他们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只能按普遍的方式来规定他们的知识、意志和活动,并使自己成为这种联系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在这种情况下,理念的志趣——这是市民社会的这些成员本身所意识不到的——就在于把他们的单一性和自然性通过自然的必然性和需要的任意性提高到知识和意志的形式自由和形式普遍性这一过程,在于在他们的特殊性中培养主体性这一过程。”②黑格尔区别了国家中的个体和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因为国家中的个体仍然有私人目的,但他的目的却是以普遍性的理念为中介的,相反,市民社会只是透过国家的普遍性来获得对个体的理解,从而无法在市民社会中来把握个体生活的本质。这样,黑格尔将一种绝对理念的国家概念凌驾在市民社会之上,具体的市民社会中的算计是一种虚无的自利性的个体行为,在那种行为中没有普遍性可言,那种现实个体只能蜷缩在自己卑微的身体中,无法穿越阿门塞斯王国的大门。与之相反,黑格尔的国家是真正普遍性的体现:“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这个伦理的精神,作为启示出来的、自身明白的、实体的意志,这种意志思考自身并知道自身,而它所知道的,要在它所知的限度内来履行。”①显然,在黑格尔眼中,人类世界或者说市民社会的渊源不在于现实的此岸,而是在于理念的彼岸,不在于市民社会中卑污的个体,而是在于那绝对精神的国家之中。市民社会只是国家精神的有限的表现,而市民社会最终在自我意识或精神的崇拜中,走向了绝对国家的伦理精神。
第十四章 作为历史概念的数字资本主义
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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