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识与作为他者的物的遭遇是外在的,例如主体遭遇了一个从未见过、对之也没有任何知识的物,这个物是一个对象(Gegenstände),这个德文词的原意是处在我对面的东西,我无法描述它,对之没有任何认识。然而,意识只有通过对这种绝对矗立在主体对面的对象的化用,才能实现自己的圆满。如果排斥这样的对象,意味着意识永远是有限的残缺的意识,只有通过化用,将矗立在我们对面的对象纳入到自我意识之中,自我意识才能实现圆满。
(2)对象的化用,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认识上的化用,如对从未见过的事物的命名,从而让其在主体的认知结构中具有一定的位置,从而赋予对象一定的定位。另一种是实践上的化用,例如当主体看到一株大树,通过自己的劳动(Arbeit),让这棵大树变成木材,进一步加工成家具。在这个意义上,曾经在与他者(大树)遭遇中的对象,在实践的化用下,变成了归属于主体的所有物(Eigentum)。在后一种意义上,物或对象的化用具有本体论的含义,即通过劳动的化用,主体实现了对对象的占有,从而让化用之后的对象成为主体的一部分。家具不再是与自我意识格格不入的外在物,而是被化用为主体生活方式的一部分。
第二章 数字时代的自我意识
① Rahel Jaeggi, Entfremdung: Zur Aktualität eines sozialphilosophischen Problems, Berlin: Suhrkamp, 2016, 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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