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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 第 10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12 · 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书名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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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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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从 0 开始)
章节
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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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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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共同真理原则。在这条似乎平凡的原则背后隐含着一个重大变化。H的司法证据制度,酷刑的使用、逼供、用以复制犯罪真相的公开处决、肉体和公开展示等,长期以来使刑罚实践脱离了一般的证明方式。因为半证据就能产生半真埋和半罪犯,逼供出来的证词被认为更加真实,法律上的推定就含有其种程度的惩罚、这种证明方式与一般证明方式的差异,在惩罚权力为了自己的方便而需要造成铁证如山的气氛时,反而会造成冤案。如果实际的惩罚并不完全根据犯罪事实而定,那么怎么可能牢牢地在人们的脑海中建立起犯罪观念与惩罚观念的联系呢?用充分的证据并依照普遍适用的方式来确定罪行,便成为最重要的任务。在确定罪行时必须遵照适用于一切真理的普遍标准。在推理和提供证据方面,司法审判应该与一般判断是同一性质的。因此就需要抛弃“司法证据”,抛弃酷刑,确立完整的真理论证,消除嫌疑与惩罚之间的逐级对等关系。与数学真理一样,犯罪事实只有得到完全证明才能被人接受。因此,在罪行末被最终证明之前,被告应视为无罪。在进行证明时,法官不应使用宗教仪式的方式,而应使用通用的方法,运用一切人包括哲学家和科学家皆有的理性:“在理论上,我将司法官看作是准备发现一项有趣真理的哲学家。……他的睿智使他能够把握住一切情况和一切关系,能够恰如其分地进行归纳和分辨,从而做出明智的判断”(Seigneux dc Correvon,49),这种运用常人理性的调查应该抛开旧的宗教审判模式,而采用更精妙的经验研究的模式(由科学和常识检验过的模式)。法官应该像一个“驶生暗礁区的舵手”:“什么样的证据或线索可以被认为是充足的,对此不仅我而且任何人都不敢笼统地作出断言。因为情况是千变万化的,而证据和线索应该从这些情况中得出,所以最明确的线索和证据必然是因时而异的”(Risi,53)。因此,刑罚实践应该遵循共同的真理标准,或者说应遵循种复杂的准则,在这种准则中,科学证明的多种因素,明确的感觉和常识被集中起来,形成法官的“根深柢固的信念”。虽然刑事司法应该维护确保其公平的形式,但是它现在可以向真理的全部方式开放,只要这些真理是明显的、言之成理的和众所公认的。法律仪式本身不再产生被分割的真理。它被重新置于以共通的证据为依据的领域。由于科学话语的繁衍,形成了一种刑事司法迄今无法控制的复杂而无限的关系。掌握了司法不再等于掌握了司法的真理。

第二部分·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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