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应该像今天这样涵盖介于死刑和轻微处罚之间的整个惩罚领域,这种观念是当时的改革者还不能很快认识到的,
问题是,在很短的时间里,拘留就成为基本的惩罚形式。在1810年的刑法中,它以各种形式占据了介于死刑和罚款之间的儿乎整个惩罚领域。“新法律所接受的刑法体系是什么呢?是表现为各种形式的监禁。确实如此,可以将刑事法與中所保存的四种主要刑罚做个比较。强制劳动是一种监禁。苦役船是一种露天监狱。对轻罪的拘留、软禁、监禁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同一种惩罚的不同名称”(Remusat,185):而目.
第二部分·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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