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作的时间性规定举例来说,有两种控制队列行进的方法。17世纪初,我们看到:“训练有素的士兵排成纵队或方队按照鼓点行进。要做到这一点,人们必须首先迈出右脚,这样,整个队伍才能步调一致(Montgormery,86)。18世纪中期,有四种步伐:“短步伐的长度是一英尺,一般步伐、加倍步伐和正步伐的长度是二英尺,其距离是从个脚跟到另一个脚跟就时间而言,小步和一般步伐用一秒钟,两个加倍步伐用一秒钟,正步步伐的时间比一秒钟稍长一点。转弯步伐用一秒钟,其长度从一个脚跟到另-个脚跟最多是18英寸。……一般步伐应用于向前走,应昂首挺胸,交替用一条腿保持平衡,向前迈另一条腿,大腿绷紧,脚尖稍稍向外和向下,由此可以轻轻掠过地面,而不敲击地面”(“1766年1月1日关于整顿步兵操练的训令”)。从前-个训令到后一个训令,增加了一系列新的约束因素,出现了另一种分解姿势和动作的精确程度,另一种使肉体适应时间要求的方式。
1766华法令所确定的并不是一个时间表,一般的活动框架,而是一种从外面施加的集体的和强制性的节奏。它是一种“程序”。它确保了对动作本身的精细规定。它从其内部控
第三部分·第一章 驯顺的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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