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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 第 3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4 · 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书名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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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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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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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确立事实真相时,尽管极其秘密,但也必须遵守某些准则。保密本身就要求规定一种关下刑讯事实的严格模式。从中世纪开始,经过文艺复兴时期著名法学家的发展,形成了一套传统,规定了证据的性质和使用方法,甚至在18世纪,人们还会常常见到如下的区分:真实、直接或正当的证据(如由目击者提供的证据)间接、推断和制造的证据(如通过论证获得的证据);明显的证据、值得考虑的证据,不完善的证据或蛛丝马迹(Jousse、660);使人们对行为事实无可置疑的“必不可少的”证据(这是“充足”证据。譬如由两名无可指责的目击者证实,他们看到被告持一把出鞘带血的剑离开?,稍后发现因刀伤致死的尸体的地方);接近或半充足证据—只要被告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这种证据就可被认为是真实的(如,一个日击者的作证,或在谋杀前被告所做的死广恐吓);最后还有问接的、完全由意见构成的“副证”(如传言,疑犯的逃适,疑犯在审讯时的举止等等。见Muyart dcVouglans,1757,345\~347)。现在,这些区分不只是理论上的精密分析,而且具有操作上的功能。首先,这些证据孤立地看都可能有一种特殊的司法作月。“充足”的证据可以导致任何判决。“允足”的证据可以导致除死刑外的任何“重刑”。不完善的线索也足以导致传讯拘留疑犯、立案审讯或对其课以罚款。其次,它们可以按照精确的算术法则进行纽合。两个“半充足”证据就可合成一个完整的证据。如果同时有几个“副证”,它们就可以组成一个“半证据”。但是,无论“副证”有多少,它们本身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这个刑法算术学在许多方面分细密,但是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如,根据-个充足证据是否足以做出一项死刑判决,是否还应有其它的副证?两个半充足证据是否总是等于一个充足证据,是否应该用三个半允足证据或者用两个半充足证据和一些副证来允当一个充足证据?有些因素是否仅仅对于某些罪行,在某些场合和涉及某些人时可以被视为副证呢?(譬如,如果证据出自一个流浪汉,那么就可以不予注意;相反,如果证据是由“个重要人物”或者在家庭案件中由户主提供的,那么它就变得重要了)。这是一种受决疑术调节的算术,其功能是确定如何建构一个法律证据。一方面,这种“法律证据”体系在刑事领域中把一种复杂艺术的结果变成真理,它所遵循的是只有专家才懂的法则,因此它加强了保密原则,“法官仅有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会有的那种信念是不够的:………没有什么比这种判案思路更错误的,实际「.这种思路不过是在某积程度上言之成理的意见”。另方面,它也是一种对司法官的严格限制。如果没有这种规则,“任何判决都可能是胡来,而目,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即使被告真的有罪,判决也是不公正的”(Poullan du Parc,112-113.另参见Esrncin,260\~283和Mittermaier,15-19)。这种独特的可法真实总有一天会显得荒诞不经,好像法律不必遵循一般的真实准则。“在科学中半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呢?几何或代数中的半个论证有什么意义呢?”(Seigneux de Correvon.63)。但是,不应忘记,这些对法律证据的正式限制乃是绝对性权力和垄断性知识所固有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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