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施行的道德体系建立在共同体的基础上,并且受其推动—因此在一个多元而异质的世界中,它必不可免地是相对的。不过,这种相对主义并不有助于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这种能力必然被建立在一种并非是社会集体良知(consciencecollective)的事物之上。每一个特定社会都面临着这样一种已经形成的能力,就像它面临着人的生物构成、生理需要或者心理驱力一样。而且,它还按照它所允许的对付其他那些难以驾驭的实在之物的方式来对付这种能力:它竭力压制它,或者操纵它以图实现自己的目标,或者朝它认为有用或者无害的方向对其加以引导。社会化的进程在于操纵道德能力—而不在于生产道德能力。受操纵的道德能力不仅需要某种后来在社会的进程中变成了消极事物的信条,而且它也包括抵抗、逃脱与在这种进程中得以幸存的能力,以使得道德选择的权威性责任取决于它们一开始就所在的地方:取决于有人性的人。
如果接受了这种道德能力的观点,表面上已经解决并不再讨论的道德的社会学问题又出现了。道德问题必须重新定位。从社会化、教育或者文明的错综复杂的问题来看—也就是从受社会实施的“人道化过程”来看———这个问题应该被转移到压制性的、维持模式以及营造张力的过程与制度的范围,作为社会化、教育及文明被设计来处置、容纳或者改造的一个“问题”。道德能力———虽然是这种过程与制度的对象,但并非其产物——将会透露出其另一面的起源。有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倾向乃是一种有意或无意地要去解决“霍布斯式问题”的冲动,一旦这种解释遭到拒斥,那么那些导致道德能力出现的因素就应该到社交的(social)范围内,而不是到社会的(societal)范围内去寻求。道德行为只有在共同存在、在“与他人相处”的背景下,也就是一种社交的背景下才可以想像,而不能把它的出现归因于训诫与强制的超个体机构,即一个社会背景的存在。
七一种道德的社会学理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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