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其中极富新意之处在于把他人从行动者的视域的其他组成中单列了出来,作为具有特别性质的地位和能力的单位。在萨特眼中,他人成为了一个他我(alter ego)、一个同伴,一个像我自己一样的主体;他所禀有的主体性,我全然可以看做是复制了我从自己内在经验中所了解到的那个人。一个深渊隔绝了他我与所有其他真实或者可能的世间事物。他我做我所做的一切;他思考,他估计,他制定计划,当他做这一切时他看着我,就像我看着他那样。仅仅通过看着我,他人变成了对我的自由的限制。他攫取了定义我和我的目的的权利,这样就破坏了我的独立和自主,危及我的自性(identity)和我在这个世界中的自在感(being-at-home)。这个世界上恰是他我的存在让我陷入耻辱,永久是我痛苦的固有之因。我不能尽成我欲所成;我不能尽做我欲所做。我的自由失去了。在场时———即在这个世界中——我的自为的存在也必不可免地是为他的存在。当行动的时候,我不得不顾及他我的在场,因此也不得不顾及到它要求的那些定义、观点和视角。
这样,有人会说在萨特对自我一他人并存的描述中,道德考虑是不可避免地内在于其中的。虽然如此,但还是不能够说清楚什么样的道德义务被他描述的并存所决定。在阿尔弗雷德·舒茨那里,他对萨特所说的自我一他人遭遇的结果,作了如下这种合情合理的阐释:
我自己的或然性被转变成超出我之控制的可能性。我不再是情境的主人——或者至少情境已经有一个从我这里逃逸的向度。我已成为一个他人用来行动与施加影响于其上的器物。我意识到这种经验不是通过认知的方式,而是通过一种不安或者烦躁的情感,在萨特看来,这种情感是人之处境的一个显著特征。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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