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维纳斯来说,“与他人相处”这种人类存在最基本和无可撼移的特征首先意味着责任。“自打他人看见我甚至在他那方面还没有承担责任的时候,我就要为他负责。”我的责任是他人对我而言的一种、也是惟一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他人在场、他人接近的模式:
他人不仅仅是在空间上与我接近,或者像双亲那样与我接近,而且他在实质上以我感觉到自己只要我在——对他负责的形式来与我接近。它的结构是全然不同于在知识中把我们与客体(不管是什么客体,即便客体是人也罢)联系到一起的意向性关系。接近并不是回返到这种意向性;它尤其并不回返这样的事实中去,即他人是我所认识了的。
最重要的是,我的责任是无条件的。它并不倚赖于对客体性质的预先了解;它先于这种知识。它也不倚赖于延伸至客体的有所图谋的意图;它先于这种意图。知识与意图并不有助于他人的接近,也不形成特别的人类并存模式;“与他人连结的纽带只能是责任”,而且是,
不管被接受还是被拒绝,知道还是不知道怎样去承担,不管能不能为他人做一些具体的事情。要说:我在这儿;要为他人做一些事情;要去给予;要成为人类的精神,这就是了……我分析与他人接近当中——超出我自己对他人设计的形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仿佛他的脸,他的表示(整个人的身体在此意义上或多或少也都是脸),规定我要为他服务……这张脸命令与委派我。它的意义是一张签发的命令。准确一点,如果脸在我看来签发了一个命令,那也不是出于普通的能指指向其所指的方式;脸的确切意含就是指这个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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