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对道德行为者的自主性的回应是工具理性和程序理性的他律性。法律和利益挪走并取代了道德动力之无理由和无制裁的性质。行动者面对着这样的挑战,即以行动的目标或者规则所定义的理由来使他们的行为合理化。只有这样思考与讨论的行动,或者适合于这样描述的行动,才被允许归入真正的社会行动,也就是理性行动,是当行动者作为社会行动者时成为其根本特征的那种行动。同理,不符合追求目标或者程序原则之标准的行动就被宣布为非社会的、非理性的一并且是个人私有的。社会化行动的组织方式的必然结果,包括了道德的私有化。
因此,所有的社会组织会削弱制造断裂与消除约束的影响或者道德行为。这种结果是通过一系列互为补充的安排得到的:(1)延伸行动与它的结果之间的距离,直至超过道德冲动能够触及的范围;(2)从道德行为的一类潜在的对象,即潜在的“脸”中,将某些“他者”排除;(3)将行动的其他人类目标分解为具有功能上特殊品质的聚合体,并保持割离的状态以致没有机会再组合那张脸,并使为每个行动安排的任务都不受道德的评价。在这些安排之下,组织不鼓励非道德的行动;但不像一些诋毁者急于控诉的那样,它也不倡导恶;不过它也不鼓励善,除了它的自我激励以外。它仅仅使得社会行动无善无恶(最初,无善无恶是指教会宣布为中性的事物)—从技术的(目标指向或者程序的)而不是道德的价值来评价,既不善也不恶。同样道理,它使得对他者的道德责任的最初角色——强加在“生存的努力”之上的限制———失去了效力。(人们不禁会猜测,那些在现代社会的初期就把社会组织理解为计划和理性的进步的社会哲学家们,正是将组织的这种性质在理论上提升为人类之不朽性,它超越了个体男男女女的终有一死,并使之成为私人的、不具有社会意义的东西。)让我们一个个地检视这些既构成了社会组织,同时又使社会行为中性化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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