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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下) · 第 12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36 · 第六章 精神

书名
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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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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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六章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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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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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规定开始,一个道德世界观就形成了,这个道德世界观是由道德的自在自为存在与自然的自在自为存在的关系构成的。这种关系以两种假定为基础,一方面假定自然与道德(道德的目的和活动)彼此是全不相千和各自独立的,另一方面又假定有这样的意识,它知道只有义务具有本质性,而自然则全无独立性和本质性。道德世界观包含着两个环节的发展,而这两个环节则处于上述两种完全矛盾的假定的关系之中。

于是,首先假定了道德意识一般;这道德意识一般是现实的和能动的,它在它的现实和行动中履行着义务,它把义务当成本质。但同时,这道德意识也假定着自然的自由,换句话说,它从经验中知道,自然对于它之意识到它的现实与自然的现实的统一性与否是漠不关心的,并且知道,自然也许让它幸福也许不让它幸福。相反,不道德的意识也许偶然会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意识就只能见到有采取行动的动因,却不能因采取了行动而获得实现的幸福和分得完成实践所应得的享受。因此,道德意识勿宁具有充分理由来抱怨它本身与特定存在之间存在的这种不相对应和不公正的情况,在这种不公正的情况下,道德意识只可具有它作为纯粹义务的对象,却不得看到它的对象和它实现了的自我或自身。

道德意识决不能放弃幸福,决不能把幸福这个环节从它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那被表述为纯粹义务的目的,从本质上说,本身就有必要包含着这种个别的自我意识;因为个体的信念和关于这种信念的知识,本来就构成着道德的一个绝对环节。在对象化了的目的中,亦即在已经履行了的义务中的这个环节,就是对于实现了的自我进行直观的那个个别的意识,换句话说,这个环节就是享受,享受固然不直接包含于作为一种意向的道德概念中,却包含于作为一种实现的道德概念中。但是这样一来,享受也就包含于作为意向的道德中了,因为道德并不力图保持自己为一个与行为相对立的意向,而勿宁力图有所行为,换句话说,力图实现自己。因此,目的,作为被表述成为对它所含的诸环节有所意识的那种整体,就有这样的含义:履行了的义务既是纯粹的道德行为,也是体现了的个体性,而且自然,作为与抽象目的相对立的个别性方面,也是与这种目的结合为一的。—这两方面的不和谐,其所以在经验上必然表现出来,这是因为,自然固然是自由的,然而义务同样也是唯一本质性的东西,至于自然,与义务相反,则是无自我的东西。由双方的和谐所构成的上述那种整个目的,其自身中就包含着现实本身。这种目的同时就是现实的思想。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或者换个说法,因为只当意识经验到了它自己与自然的统一时自然才成为考虑的对象,让我们把自然换成幸福来说道德与幸福之间的和谐,是被设想为必然存在着的,或者说,这种和谐是被设定的。因为设定或要求,意思就是说,有某种尚非现实的东西被设想为存在着的;这里表现出来的这种必然性,并不是那作为概念的概念方面的必然性,而是存在方面的必然性。但是,必然性本质上同时也是由概念产生出来的关系。因此被要求或被设定的存在,不是属于偶然意识的表象的东西,而是包含在道德概念本身之中的东西,而道德概念,其真正内容就是纯粹意识与个别意识的统一;个别意识应该看出,这种统一对它来说就是一种现实,这种现实,作为目的的内容,就是幸福,作为目的的形式,就是特定存在一般。——所以,这里所要求的这种特定存在或两者的统一,并不是一种愿望,或者如果把它当作目的来说,它不是一种好象能否实现还在不确定之中的目的,相反,它这样的目的,勿宁是理性的一种要求,或者说,是理性的一种直接确定性和先决条件。

第六章 精神

[1]道德自我意识只有唯一的一个目的和对象,那就是义务;但它既是意识,它就与一个他在、自然发生关系,正如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所设定的那样。而由于这种双重性、二元性,就产生出了康德的乃至费希特的道德世界观。——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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