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良心是在自己本身内的自我的自由〕
这种良心的自我,亦即对其自身之即是绝对真理和存在具有直接确信的精神,乃是第三种自我。[1]这种自我,正如我们所见的那样是从第三种精神世界中发展出来的,现在请让我们拿它跟以前两种自我作一简单比较。整体或现实,它曾表现为伦理世界的真理性,那是个人的自我;个人的特定存在是得到承认了的存在。个人是没有实质的自我,所以它的这个特定存在也是抽象的现实;个人是有效准的,而且是直接有效准的;自我是在它自己的存在元素中静止不动的点;这个定点没有同它的普遍性分割开来,所以〔它这个定点和它的普遍性〕两者并没有相互运动和相互关系;普遍是无区别地存在于这个定点之中的,它不是自我的内容,而自我也没有把自己充实起来。第二种自我是已经达到了自己的真理性的教化世界的自我,或者说,是一分为二之后重建起来的精神,是绝对自由。在这种自我中,个别性与普遍性最初的直接统一,趋于分裂;普遍性,虽然继续是纯粹的精神本质、被承认的存在,或普遍的意志和知识,同时却是自我的对象和内容,是自我的普遍现实。但普遍性并不具有脱离了自我的特定存在的形式;因而它在这种自我中没有得到具体充实,没有取得积极内容,没有成为世界。道德自我意识虽然也让它的普遍性自由独立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独自的自然,可是它同时又坚持将它的普遍性保留于其本身中,当成扬弃了的环节。但是实际上,它这只不过是玩弄了一个将这两种规定互相替换的颠倒手法。只作为良心,有了它的自身确定性,道德的自我意识这才取得内容以充实以前那种空虚的义务和空虚的权利以及空虚的普遍意志;而且,因为它这种自身确定性同样是直接的东西,所以它有了自身确定性也就有了特定客观存在本身。
精神现象学(下卷)
[1]第三种精神世界即指道德世界,其中的主体为道德的自我。又第一种精神世界为伦理社会,其自我是法权状态下的原子式个人;第二种精神世界为教化世界,第二种自我是经过启蒙而反宗教、重功利、争自由的自我;这两个阶段的主体有别于讲道德、重义务的这“第三种自我”即道德自我。——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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