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最后的义务于是就构成完全的神的规律,或者说,构成对于一个个体的肯定的伦理的行为。对于个体的一切其他关系,凡非局限于爱情而具有伦理性质的,都属于人的规律,都有否定的含义,即是说,它们都是要使个体超越于他作为现实的个体所隶属的那个自然共体的约束之外。但是现在,虽然人的权利以现实的、有自我意识的伦理实体亦即整个的民族为其内容与权力,而神的权利和规律以在现实之彼岸的个体为其内容与权力,但这个在现实以外的个体却并不是没有权力的;他的力量在于抽象的纯粹的普遍物,在于自然的或基本的个体,这种个体把摆脱了自然元素而构成着自觉的民族现实的个体性夺取回来,并将此个体性送回纯粹的抽象亦即他的本质中,因为他的本质正是个体性的根源。——至于这种权力怎样在民族自己的身上表现出来,则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以阐发。
[Ⅱ.两种规律的运动]
这两种规律的任何一种里,现在也都还存在着差别和阶段。因为两种本质既然在它们本身都含有意识环节,那么在它们自己的内部就一定要发展出差别;而这正是它们的运动和它们的固有生命之所在。考察这些差别,可以看出伦理世界这两种普遍本质的活动样式与自我意识的样式,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过渡。
精神现象学(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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