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克的藏经阁 · 原书印刷页

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下) · 第 16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69 · 第六章 精神

书名
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下)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162
PDF 物理页
169(从 0 开始)
章节
第六章 精神
UUID
351c895b-b657-4a7e-b455-777b70961fc0
来源类型
original_book
页面 SHA-256
1e2eb50df7b0dade89464b1367585f93341932b3f9ef74f64327b8e259492764

〔Ⅱ.良心的普遍性]

这种纯粹知识直接是一种为他存在;因为作为纯粹的自身等同,它就是直接性,或者说就是存在。但这种存在同时是纯粹的普遍性,一切个人的自我性;换句话说,行为是得到了别人承认的,因而是现实的。这种存在是这样一种元素:良心通过这种元素而直接与一切自我意识立于等同的关系中;并且这种等同关系并不意味着是无自我的规律,而勿宁是良心的自我(或主体)。

[1.信念的无规律性]

但是良心所做出来的这种正义的事情既然同时是一种为他存在,那么在良心这里似乎就出现了一种不等同性。良心所实行的义务是一种特定的内容;特定的内容诚然就是意识的自我,从而就是意识关于它自己的知识,就是意识同它自己的等同。但是这种等同,既然已经实现,已经被放置到存在这个普遍媒介中,那么这种等同就不再是一种知识,就不再是这样一种既作出区别而又立即扬弃其区别的那种区别活动;而勿宁是,区别是被设定为在存在中持存着的区别,而行为乃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它与一切个人自我意识的元素并不等同,因而并不是必然地得到承认。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着的良心,另一方面,承认这种行为是义务的那个普遍意识,都同样摆脱了这种行动的规定性。由于这样摆脱了规定性的缘故,两者在它们互相关联的共同媒介中所处的关系,就勿宁是一种完全不等同的关系;因此,那知道行为的意识,对于那行为着的、具有自身确定性的精神就完全没有确定性,处于无确定性中。自身确信的精神,行动着,把一种规定性建立为存在着的东西;别的意识则把这种存在当作它的真理性,并由此取得对它的确信;它已通过其行动表示出了它所当成义务的那种东西。不过,自身确信的精神并不包含有任何一种特定的义务;它已经越出了这样的境地,在那个境地中,别的意识以为它是现实的;而且对它说来,存在这一媒介本身,以及作为自在存在物的义务,都只算得是一种暂时的环节。因此它给它们设置起来的,它又重新予以废置,甚至应该说它已立即废置了。因为对它说来它的现实性并不是这种设置或建立起来的义务和规定,而是它在绝对自身确定性中所具有的那种义务和规定。

精神现象学(下卷)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