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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下) · 第 2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9 · 第六章 精神

书名
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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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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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六章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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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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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是所有部分的一个隐定的平衡,而每一部分都是一个自得自如的精神;这精神不向其自己的彼岸寻找满足,而在其本身即有满足,因为它自己就存在于这种与整体保持的平衡之中。诚然,这种平衡之所以是有生命的平衡,是由于在它里面一方面产生着不平等,而另一方面此不平等又由正义使之复归于平等。但是,正义既不是一种存在于彼岸的异己的本质,也不是象尔虞我诈、背信弃义、忘恩负义等等不配称之为正义的某种现实,虽然这样的现实作为一种未经理解的关联和一种无意识的行动或无意识的不行动,有时也会偶然地〔并非有意地符合于法律公正。相反,正义既是保障人的法权的正义,既然迫使破坏〔整体]平衡的自为存在亦即独立的阶层和个体重新返回于普遍,那么它就是民族的统治力[政府],就是普遍本质所自我呈现着的个体性和一切个人所自我意识着的、自己的意志。但是正义,既然也抑制那对个体日益取得优势的普遍,使之复归于平衡,它就同样是那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的单一的精神,而不是在他那里分裂成为一个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和一个处于彼岸的本质;个人本身就是地下王国的势力,进行复仇的正是他的哀伦妮[1];因为他的个体性、他的血缘将在他家里继续活下去;他的实体有着一个绵延不绝的现实。个人在伦理世界里可能被外加于其身的那种不公正,只是对他说来某种纯粹偶然发生的事物而已。将这种不公正施加于个别意识、使之成为纯粹事物的那种势力乃是自然;这不是共体的普遍性,而是〔纯粹]存在的抽象的普遍性;并且个别的人消除其遭受的不公正时所反抗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因为他并没遭受前者的不公正待遇。由此可见,具有个体血缘的意识,其消除这种不公正的办法,是把他偶然遭受到的偶发的事物视为他自己创造的东西,这样一来,存在、最后的东西,就也是他所愿意有的因而令人愉快的东西了。

精神现象学(下卷)

[1] 参看本书上卷第302页以下。

[2] 参看本书上卷第306页以下。

[3]参看本书上卷第316页以下。

[4]参看本书上卷第326页以下。

[5] 参看本书上卷第343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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