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内容必须按照象它存在于它的意识里那样的方式予以考察。绝对精神是内容,所以体现这内容的形态应是真理。但是它的真理不仅是宗教社团的实体或者宗教社团的自在存在,也还不仅是从这种内在性上升为表象的对象性,而是在于成为现实的自我,自己返回到自己,成为一个主体。这就是精神在它的宗教社团中所实现的运动,或者说,这就是精神的生活。因此究竟这个自身启示的精神自在自为地是什么,看来并不是通过把它在宗教社团中的丰富生活加以解开,并且把它追溯到它的原始的线索,多少有点象追溯到原始不完善的宗教社团的观念,甚或一直追溯到那个现实的人所说过的话1,就可以掌握到的。这种追溯是建筑在寻求概念解释的本能的基础上的;但是它混淆了作为第一次历史上的出现的直接定在的本源和概念的简单性。这样,把精神的生活加以贫困化,把社团的观念以及社团对它这个观念所采取的行动一概丢掉,则所产生出来的将不是概念,而只是单纯的外在性和个别性、直接现象的历史方式和对一个个别的臆想中的形象及其过去缺乏精神性的回忆。
[Ⅲ.绝对宗教的概念的发展]
精神是它的意识的内容,首先,是在纯粹实体的形式内,换言之,精神最初是它的纯粹意识的内容。〔其次,]思维这个要素是它〔由普遍性〕下降到特定存在或个别性的运动。它们两者之间的中项就是它们的综合的联结,即转化到他物的意识,或者表象过程本身。——第三个环节是从表象和他物的回归,亦即自我意识自身这个要素。这三个环节构成精神;精神在表象中分离开来,即由于它存在于它以一个特定的方式而存在,但这种特定性不是别的东西,只是它的一个环节。因此,它的实现运动就在于在它的每一个环节中亦即每一个要素中展开它自己本性的运动。由于每一个这种运动的圆圈都是自身完整的,则它的这种返回自己同时又是向另一个圆圈的过渡。表象构成纯思维和自我意识本身之间的中项,并且只是诸规定性中的一个;但同时,如已经指出的那样,表象的这种作为综合的联结的特性,散布在所有这些环节里,并且是它们的共同的规定性。
精神现象学(下卷)
[1]“所说过的话”指耶稣说教的词句。——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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