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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 · 第 20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30 · 第五章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书名
交往与社会进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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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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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从 0 开始)
章节
第五章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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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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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合法性威胁的解除又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成为可能,即国家令人信服地把自己呈示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这种国家阻遏了经济过程中机能不良的一面,并使它对个体成为无害的。国家所进行的阻遏,既是在产生机能不良的事实之后(通过某种社会保障系统,以此缓解与市场中较弱地位相联系的基本风险),又是在产生机能不良的事实之前(通过某种生活条件的促成系统,这种促成系统被认为主要是借助在接受正常教育方面机会均等的方式发挥其功能)。在大众民主中,满足这种社会福利国家的设计要求,即使不是基础,至少也是合法性的一个必要条件。自然,这种设计预先要求着一个相对来说摆脱了动乱失调的经济系统的存在。这样一来,国家就从自身设计上被假设拥有弥补经济过程中功能缺陷的职责。今天,已没有人否认深深渗入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结构性风险,这种风险首先是与以产业循环为条件的积累过程的受阻、私人生产(这种生产不能自如地应付它自已创造的问题情境)的外在代价和特权模式(其核心是结构性决定了的财富与收入的不平等分配)的存在相关连。

这样,现今政府据以评价其政绩的三大职责领域就是:是否形成一项保证增长的产业政策;是否通过诉诸集体需求影响生产结构;是否纠正社会的不平等。问题并不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对上述事项的处置被期望于国家,国家不得不通过自我设计、自己承担的形式来对之进行处置;毋宁说,冲突——在这些冲突中,借助C·奥菲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合法化问题的根据——乃是存在于这样一种事实里,即国家被认定要执行所有这些职能并要在不破坏资本主义社会的功能条件的情况下作到这一点,而不破坏资本主义社会的功能条件又意味着不能破坏那种把国家从经济系统中排除出来、同时又使国家依赖于经济原动力的互补性关系。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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