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
对问题(1)(言语的普遍结构能否通过普遍的句子结构被适当地决定?),我将同意——当然带有相当的限制条件—-这样一种论断:一个言说者,在将刻意而就的语句变换为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行动时,仅仅实现了那句子结构中所固有的东西。但这并没有否定语法性句子的构造与在某种可能理解的情境中该语句运用之间的区别,也没有否定有能力言说者在每一个场合不得不使之满足的诸普遍性先决条件之间的区别。为了言说一个句子,言说者必须满足交往的一般性假设前提;甚至当他满足了与句子使用时已经被给与的结构相吻合的先决条件时,他也可能只是很好地构造了句子本身而没有同时满足特别指向交往一端的先决条件。这种情形通过诉诸与现实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一个语句都首先通过言说行为而被嵌入——可以变得十分清晰可辨。要被言说,一个句子必须和下列诸方面发生联系:(1)已被假定是事物现存状态的外在现实;(2)言说者愿意在公开场合作为自己的意向而表达的内在现实;(3)作为合法的人际关系而获得主观际承认的规范现实。这样,一个句子将被置于若干有效性要求之下。有效性要求没必要、也不可能作为非情境的语句、作为纯粹的语法性构造物为句子提供满足。一个符号系列如能根据语法规则系统GL而被很好构成,它就可以被“当作”某种自然语言的语句L。从语用学的角度看,一个句子的合语法性意味着:当句子被某个言说者言说时,对所有已经掌握GL的听者来说都是可领会的,可领会性对语言来说乃是所有普遍性要求中能够被内在地得以满足的唯一的一个要求。陈述性内容的有效性则不同,它依赖于被陈述的命题是否提供了一个事实(或被提及的陈述性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是否被持有);一个被表达意向的有效性依赖于它是否与言说者实际意向的东西相对应;一个被实施的话语的有效性则依赖于这个行动是否与被认可的规范背景相一致。鉴于语法性语句使可领会性的要求得到满足,一个成功的话语必须满足三项附加的有效性要求:(1)对参与者来说,它必须被认为是真实的,就它所呈示的某种东西而言;(2)它必须被认为是真诚的,就它表达出言说者意向的某些内容而言;(3)它必须被认为是正确的,就它与社会认可的期望相一致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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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