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你……”
(动词)(句子)
例;“我(特此)答应你我将在明天来。”
2.“你被……… …… n
(动词)被动部分〕(句子)
例:“你被要求戒烟。”
3.“我……
(助动词) (动词) (句子)
例:“我可以向你保证那不是我。”
我想提出下列的术语学规则:如果一个明晰的言语行为是由以言行事成分和陈述性成分所构成,那么,它将在自身的表层结构中满足标准形式的要求。以言行事成分存在于以言行事行为中;以言行事行为借助于施行性语句得以负载。这类句子由一般陈述性的肯定语词所构成,并且拥有作为逻辑主体的第一者和作为逻辑(直接)对象的第二者。由施行性表达构成的谓词,在一般情况下允许虚词(例“特此”)的出现。施行性成分需要由陈述性内容所构建,无论它在断言性(constative)言语行为中何时被应用,含有陈述性内容的语句都将采取陈述性语句(aussagesatz)的形式。陈述性语句在其基本结构中包括:(1)一个名称或有关的表达,借助干此,言说者使他意欲说些什么的对象明确化。(2)一个谓项表达,说明言说者对对象或同意、或拒绝的一般决定。而在非断言性言语行为中,陈述性内容不是被陈述的,而是被言及的(mention-ed)。在这种场合,陈述性内容恰好与通常被称为“非直陈的”(un-asserted)陈述相吻合〔因此,我将下列两者区别开来:一个是名词化的陈述“thatP”,它表达了事物的某种状态;另一个是陈述“P”,它呈示了某个事实,它的直陈性力量归于“直陈”(assertion)型言语行为可以嵌入其中的环境,并因此而与直陈的以言行事行为相联结。当然,在通常的逻辑中,我们是把陈述当作独立自存的单位;只有与“名词化的陈述”成对比性区别的“陈述”的真实性价值,才是陈述与某些断言性言语行为相联结的提醒物,这乃是一种系统地被忽略的联结。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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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