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为者来讲,陈述被区分了的言语行为使他握有更大程度的自由,这要归功于该言语行为的呈示性功能。“8点开始工作”仅仅提供了一种选择:到场或没有到场;到场是准时或是迟到;未到场是可谅解或不可谅解,如此等等。非语言行为通常是“是”与“否”这一决定之“树”的结果。但如果行为者运用语言来表达自身,他就会获得远为宽阔的选择范围,可以用极不相同的方式,表达同样的言语行为,如一个命令;也可以通过极不相同的言语行为,满足同一个角色的需要,如一位正在授课的德语教师。总之,陈述被区分了的言语比那种非语言的相互作用给行为者带来更大程度的、与被认可的规范背景相关的自由。
陈述被区分了的话语也像语法化符号语言那样,并非总具有一种语言形式,这可以聋哑人的标准化语言和意义手势为例。意义手势提供了一种与参考术语等效的应用,因而补充了陈述性言语。也有不属于陈述性区分了的言语行为,这就是带有以言行事特征并缩略了的言语行为,诸如以“你好!”作为问候的客套话;以”将军”作为下棋过程中挪子运着的规范化表达。陈述成分中缺乏的情境将语言性话语置于通常非语言行为的水平,当这样的行为确实在诉诸约定俗成的陈述性内容时,它并没有表达它们。
在界定分析的语用学单位时,首先可以从建立在相互提出并认可的有效性要求这一交感性基础上的交往行为的总集合中,提出陈述被区分了的言语行为进行说明,但这种说明并不具有足够的选择和界定性。因为,在这些话语中,我们仍可以发现像“打赌”、“洗礼”、“任命”之类的言语行为。尽管它们也具有陈述被区分了的内容,但其运用只限于某个单独的团体(或团体的某部分),所以它们可以被看作一种满足了预先假设之规范要求的等效行为,或者是非语言性形式,或者是通过带有以言行事特征的缩略形式。这些言语行为的团体性约束(institutional bond)除其它表征外,还可在下列事实里看到:可允许的陈述内容被打赌、洗礼、任命、结婚等等的规范意义所囿限,如人们是为赌注而打赌,为教名而洗礼,“任命”者必为公职,成婚则意味着家庭。每当谈到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时,总要涉及特定的团体。而当说的是一个非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时,必须触及的只有一般化的关联域条件(对一个要发生的相应行为来说)。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对某个特定团体的表达,采用的方式与非陈述被区分了的言语行为和非语言性行为表达某个约定了的规范的方式相同。解释打赌或洗礼行为的意义,必须诉诸于打赌或洗礼的团体。与此不同,命令、劝告、提问等没有涉及团体,而是言语行为的类型,适用于极不相同的团体场合。确实,“团体性约束”作为一种尺度,并非总坚持毫不含混的分类原则,命令可以存在于所有权威制度化了的关系中;任命却事先假设了特定的、官僚化了的组织;结婚则要求某种单独的团体(它可以普遍地被发现),但这些并没有破坏上述分析的有用性。非团体性约束的言语行为,就其拥有所有方面的调节意义而言,乃与一般性行为规范的各种侧度相联系,并没有固定于某个特殊团体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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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