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平Ⅱ。一旦儿童学会进入社会角色,作为一个有能力的成员去参与相互作用,他的符号化普遍性部分就不再仅仅由表达具体意向的行为所组成了(例如,希望或希望的满足),他已把行为作为现实性一般化了的行为期望(或作为对它们的违犯)来理解。
水平。当青年已经学会提出社会角色的有效性以及行为规范一类的问题时,他的符号化普遍性部分再一次得到了扩展,开始出现这样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对立方面的规范也能被判断。通过这种判断去处理假说性有效要求,或要求将强制性行为暂时悬置起来,或要求进入这样一种论辩:通过争论,实践问题可以得以澄清。
行为者及其需要在上述三种水平的递进中上升着,达到进入符号化普遍性。在水平,指导行为的指向在这样一个程度内被完成:它们可以在愉快、痛苦的侧度中一般化。只是在水平Ⅱ,需要的满足才是通过基本涉及者的符号化奉献,或是通过如下方式由扩大了的集团中的社会性认可加以中介的:它解除了奖励的自身天秤的自我中心束缚。在这种方式中,行为动机要求某种文化化了的需要形式,而行为动机的满足则依赖于随之而来的、为社会认可了的期望。在水平Ⅲ,需要转译的半自然过程—这种过程届时将依赖某种非控制的文化传统及其在团体系统中的变化—可以自身提升为推论式意志形成物的对象。在自身提升中,除已经文化化了的需要以外,关于需要转译的批判与证明也获得了使行为定向的力量。
儿童由以成长并进入交往行为一般结构的诸阶段,已经被推进到这样一点,在这点上,开始出现相应于行为者(也就是相互作用的支撑主体)感知与自我感知的表征物。当儿童越过共生阶段领域而成为可以从道德基点—首先是从惩罚与服从的角度—去感知的主体时,他就已经学会了把自己和自己的肉体与环境区分开,尽管他还没有作到把环境中的物理对象与社会对象直接区分开;他已经因此而获得“自然”同一性,并把这种同一性归因于自已肉体—作为维持主体边界的有机体——征服时间的能力。植物和动物已经是环境中的系统,它们不仅对我们来说拥有某种同一性(与观察者的同一),而且拥有与它们自身的同一,就像运动中的肉体所作的那样。所以,在水平Ⅰ上,行为者还没有进入符号化世界,那里只有自然的代理人(那种可领会的意向就被归因于此),而没有这样一种主体:人们可以根据一般化了的行为期望,要求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是在水平Ⅱ上,同一性才从行为者的肉体外象中被剥落出来。就儿童先是被其家庭环境中若干基本角色的符号化一般性所同化,继而又被扩大了的集团的行为规范所同化而言,他的自然同一性通过被某种符号化支持的角色同一性得到了改造,诸如性别、体质、年龄等等一类肉体特征,也被并入符号化定义之中。在水平上,行为者作为角色-依赖的涉及者出现,然后又作为无个性特征的角色承担者出现。只有在水平上,角色承担者才转变为这样一种个体:他能够宣称他的同一性独立于具体角色和特殊的规则系统。在这里,我们假定青年人在获得规范之间的区分的同时,也获得了由以衍生规范的原则,从而也就获得了根据原则进行判断的能力。他意识到传统的、平静如水的生活方式,可能被证明为仅仅是某种惯性,是某种无理性的东西。如此,他不得不把隐藏在所有特殊角色与规范之后的他自己的自我夺回,并通过下述抽象能力使其稳定化:在任何情境中,他都作为可以满足连贯性要求(甚至是在面对着不相容的角色期望的情况下,或者是在传统的生活时代的序列中)的一个人来呈示自身。角色同一性被自我同一性所取代了,行为者作为个体与他们生活
第二章 道德发展与自我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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