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客观关联域发生了交合。
到此为止,我们是把自己的注意力直接集中于符号化普遍性的组成成分上,这种组成成分在儿童成长的若干阶段获得了现实性。如果采用某种心理学的态度,把注意力转向行为主体必须获得、以便能在交往行为结构中自如运动的能力,我们就将碰到构成相互作用资质的角色行为的一般性限定。对交往行为一般结构的日益增长的掌握以及相关的行为主体独立于关联域的成长来说,存在着相应的、分为若于层次的相互作用资质,这种资质可以在三种侧度中被列定(正如图表3的右半部分所表明的)。假若从这些侧度中引发出来、并用某种规范性观点加以处理的决定物,能构成一种层次阶梯,以致能证实三种水平中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发展-逻辑连结关系的断言,我们就足以卸下提供证据这付担子了。
第一个侧度把握的是对于角色限定的认知性成分的感知,行为者必须能理解并遵从另一个人的个体行为期望(水平Ⅰ),必须能理解并服从(或违犯)反思性行为期望一角色和规范(水平),必须能理解并运用反思性规范(水平Ⅲ)。三种水平是根据反思程度加以区分的:第一种水平那种简单的行为期望在第二种水平上成为反思性的—期望本身可以被相互期望;第二种水平上的反思性行为期望,在第三种水平上再次成为反思的—规范本身可以被规范。
第二个侧度相关于一般角色限定的动机性成分的感知。首先,自然因果性还没有同自由因果性区分开强调规则不论是在自然中,还是在社会中,都是作为具体希望的表达来理解(水平1);尔后,行为者必须能区分义务行为与单纯意愿行为(责任和偏好),即能区分规范的有效性和单纯意志表达的事实性(水平Ⅱ);最后,他必须能区分他律与自律,也就是说,能理解仅仅属于传统的(或强制的)规范与通过原则证明为正当的规范之间的区别。三种水平是根据抽象程度与变异程度加以区分的:指导行为间的指向变得越来越抽象——从具体需要到责任、再到独立自存的意志。与此同时,对于与行为规范相联系的所谓正确(或“公正”)的有效性要求,三种水平指向亦变得越来越不同。
第二章 道德发展与自我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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