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自我同一性的双重性质,不但反映出自我发展中认知-动力的二元性,而且反映出伸延到同一性形成内部的社会与自然的相互依赖性。一个非强迫性的自我同一性模型比那种从道德角度排外式发展起来的自律模型更丰富,更雄心勃勃,这一点可以在我们给出的道德意识发展阶段的最后层次那里看到。从第6阶段到第7阶段(用哲学语言来说,就是从责任的形式伦理学到言语的普遍伦理学)过渡的意义可以在下列事实中发现:需要转译不再被假定为给定的,而是被划入意志的推论形成物,内在自然也因此而步入某种乌托邦视野,即在这个阶段上,内在自然可能不再屈身于由文化传统通过某种准自然方式所固定的转译框架之内来接受检验,不再根据某种独白式运用的一般化原则来测定,然后再被分裂为合法与不合法,责任与偏好。在下列程度内,内在自然表现为交往性流质的和半透明的:需要可以通过表述的美学形式保持自身的清晰性(sprachfähig),或者从表达的原始符号化的前语言性中被免除。但是这意味着内在自然对于自我独立自存的需要来讲,在任何被给定时代预先形成的文化中,都不是主体性的,它通过某种依赖性自我,获得了达到文化传统转译可能性的自由通道。在参入了美学经验的价值-形成和规范-形成这些交往的媒介之后,传统文化内容不再是一块简单的模板,也不再由这块模板将需要塑造成型。恰恰相反,在这些交往媒介中,需要可以寻求并发现适当的转译。当然,这种交往之流要求感受性、依赖性,要求对障碍的排除,一句话,要求某种作为依赖领域而被标明的认知类型。自我在通向自律的征途中,将首先克服这种认知类型,并用感知和思维的独立领域类型取而代之。那种阻遏了自我进入其内在自然的交往之途的自律,仍然表征着不自由。自我同一性则意味着另外一种自由,它在调和———如果不是使其同一—价值和幸福的意向中限制着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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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