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对一般等价物的纯形式假定对价值尺度的功能而言是足够的,但价值只有在一般等价物获得直接存在时即变成货币时才能拥有现实性。价值在货币形式中—与在商品中不同获得真正的实体,并能作为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贮藏手段(它们在下文中将是重要的)起作用。
岔开一下话题。注意到如下一点是重要的:将货币阐述为“实体”,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中将劳动视作价值的实体时对“实体”术语的使用非常不同的。这里,我们关心的是作为实体的价值(对应于马克思在后来章节中对这一术语的使用,他在后来章节中将运动中的价值称作“自行运动的实体”)。①马克思对这一术语的第一次使用等同于“材料”或“物质”,可以说价值就是由之构成的,或者可能更好的说法是,它们组成了价值。这里,在价值形式的发展中,辩证法产生了变得更具体和复杂的价值的诸范畴。所以,作为商品,价值看起来似乎可以说是存在于作为其准属性的使用价值中的。但作为货币,情况却是相反的:价值本身就是实体,而特定的使用价值(比如黄金)不过是这一实体的变形外壳。关于资本,我们将表明,价值变成主体。②(活劳动作为价值的源泉处于价值诸形式的这种自我指涉体系之外。③)
让我们继续分析: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与李嘉图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传统都是不同的。他的“一般等价物”不是简便的计价物(numéraire),重要的是它具有现实性(actuality)。从商品中价值的内在直接性和它在一般等价物中的中介转变到货币的现实性(reality)是必要的,因为(我们必须总是提醒自己这一点)我们所关注的诸形式并不是纯粹的思想,而是被物质即商品所承载的东西。因此,这些商品形式中的统一必然不止于思想,它必须以实践的方式被假定,因而就出现对一般等价物之物质承担者的必然性,即货币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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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181页。
②同上书,180页。
③恩里克·杜塞尔(E. Dussel)也强调这一点。E. Dussel,Towards anUnknown Marx,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