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矛盾补充了我们刚刚研究的第一个矛盾。资本持续再生产一种商品流通形式,这种形式潜在地暗示某种占有规律—尽管它同时以颠倒的形式否定这一规律。资本以同样的方式形成一种社会生产形式,这种形式逻辑地表明一种新的占有规律社会所有制,尽管它同时以与之矛盾的既存体系限制这种新规律。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它已经先于历史事实而潜在地否定了自身。因此,资本主义在结构上被内在诸否定的这种体系撕裂(rive)。这种观点比将资本主义置于时间序列上的中间阶段更有启发意义。
以这种方式建立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其遗憾之处在于,它在某种程度上也暗示了向个人所有制的“回归”。正如我们之前所看到的,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并且它需要我们对马克思的观点进行某种讨论,以使其与共同财产的提法能够兼容。
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形式
当我们谈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对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分析时,我们能够了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个人所有制的含义,因为他也把这些形式视作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制的反题,后者瓦解了所有先前存在的公社联系。
曾经,土地财产和农业是基本要素,生产只是使用价值的生产。个人的再生产(除了歉收的情况)通过生产诸关系而得到保证尽管他们也被剥削。个人在一开始是与劳动条件结合在一起的,因而据说也是有财产的。这是由于另一种结合,即个人与公社其他成员的结合。正如马克思所说,“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也就是说,“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是根据公社组织的分配规律而预先给予个人的。例如,让我们看看公共土地条状耕种的情况。这种体系经常存在于封建时代的乡村中。生产诸关系由这样的体系决定,在其中一块土地被分配给一个家庭供他们使用而这些条块分割的土地每年都轮换地使用。在一种意义上它看起来是个体生产,因为每个家庭都只为自己的生计负责,但事实上,这种个人占有由公共土地的分配原则提前固定了。普遍性主导了特殊性。不存在土地的分离,财产积累也是不可能的,并且没有人没有工作。马克思说:“在这里,个人决不可能像单纯的自由工人那样表现为单个的点”;相反,“在主观方面,个人本身作为某一公社的成员就成为前提,因为他对土地的关系是以公社为中介的”。①就此而言,劳动的客观条件是属于他的。
第6章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否定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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