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没有一种关于价值的既定的简单定义,因为它只有在其发展的诸形式中并通过它们的辩证假定,才能被理解。这里的关键在于,没有关于价值存在的证据建立在简单商品关系的第一阶段之上(物物交换以及简单商品生产无论是作为历史存在还是作为一种模型都非常不适合这一研究),但可以说,只有当后来的发展被反映于其上时,价值的存在才有其依据。价值规律并不是最初就存在的无论是逻辑地还是历史地,它是在资本主义总体的形式规定性之中生成(come to be)的。③
不能把《资本论》的起点看作历史假定或简单模型,而应将之视作复杂总体的暂时的和未成熟的抽象要素。而作为叙述起点的商品不得不在观点的每一个阶段上被重新概念化。作为从产生它的现实中得来的抽象,当它直接被给定时,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重新概念化的第一步是它被叙述为价值形式,接下来它被描述为资本的产品。据此,它被假定为剩余价值的容器并因而成为资本积累循环中的必需要素。最后它被区分为大量产品,这些产品的互补性——其中一些是生产手段,一些是消费手段——保证了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价值概念只有在被理解为通过资本主义体系的内在动力而再生产出来的时候,才算是完成了,换句话说,价值概念需要《资本论》的全部三卷!价值形式的这种展现,揭示出每一阶段上深层的本质规定性,它不需要关于术语的固定定义,而需要把形式的体系叙述(exposition)为一个总体而非独立阶段的集合。基于总体及其再生产规律,“产品的商品形式”获得必然性的特征,而不是偶然地展现在经验中①,并且,“商品的价值形式”作为具体的普遍规定性也开始实际地建立起来。
第2章 辩证发展对抗线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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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437页。
②同上书,180页。
③一般来说,尽管诸要素(商品、货币、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就存在,但由于它们并不是由总体形成的,所以它们的本质、功能以及规律与它们后来在资本主义之中获得的本质、功能以及规律并不相同。我对于这点的讨论可参见C.J. Arthur,“Engels as the Interpreter of Marx's Economies”,1996,pp. 195-198 或者 C. J. Arthur,“Engels,LogicandHistory”, 1998, pp.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