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除了商品交换会形成抽象之外,资本关系下的劳动也会形成抽象。劳动在资本关系内部可以恰当地概念化为抽象,其原因在于产业资本把所有劳动都视为完全等同的因为产业资本忽视所有劳动的具体特殊性而平等地剥削它们。所以,产品等式中所假定的劳动的质的等同性通过将劳动假定为生产中抽象的过程而得到补充。在上一段引文中似乎看来是这样的:被看作“可以有任何一种规定性”的劳动不是“抽象劳动”而是具体的一般劳动。在其“自身之内”看来确实是这样的。但在这里我们不得不以资本对待劳动的形式来对待劳动。马克思写道:“这种对劳动的特殊内容的同等看待,不仅是我们作出的一种抽象,而且是资本造成的抽象,它本质上属于资本的特征。”①
作为抽象总体的资本将劳动作为其对立面,即仅仅作为资本增殖的工具。虽然资本不得不为劳动分配不同的任务,但这里的关键是对劳动的剥削产生了同质性(homogeneous)的产品即资本积累本身。然而,资本剥削具体的一般劳动力,以便必要时对劳动力进行再分配,这一点对于“抽象劳动”范畴的“实践真理”来说是重要的。②但是在资本关系中存在着颠倒,以致不同的具体劳动仅仅被看作它们在其增殖潜能中抽象等同的实例,因而也被看作抽象总体。类似地,工人无论在什么时候工具性地对待他们的劳动并将之作为一种挣钱的活动,他们都在其所从事的无论何种具体工作中抽象化了。工人的主体性从工人活动的客观条件中分离了出来,并被丢回自身。一般来说,每个人都仅仅是“工人”,每个人都在寻找“工作”。他们对于资本的使用价值仅仅是服务于这种“工作”的能力。认识到如下一点是重要的:一个人在资本主义公司“找到工作”,就意味着他在资本关系下从事工作,在这种资本关系下,生产的对象和工具是另一个人的财产。因此,这不仅没有克服主体与客体间的分离,而且还维持了这种异化关系虽然它使生产得以继续。
第3章劳动、价值与否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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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6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5\~47页。这意味着:“抽象劳动”范畴在价值规律中获得有效性的先决条件是劳动力必须充分适应不同工作之间的潜在变动。我在1979年发表的《辩证法与劳动》一文中说过,这是劳动作为商品交换中的抽象普遍性所必需的本体论前提。在私下交流中,欧内斯特·曼德尔(E.Mandel)极力反对我这种观点,他认为这种观点将使“抽象劳动”范畴在与前资本主义简单商品生产相关的地方变得毫无意义。到目前为止,这是我完全接受的一个对我的观点的反对意见(在我看来,马克思在这一部分开头处所给出的段落中也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