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自由:人工智能操纵与机器人奴役
导言:历史上的自由宣言与当代奴役
自由(freedom或liberty,本书将交替使用这两个词)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原则之一,这些国家的宪法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例如,1791年通过的作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一部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等个人自由。1949年通过的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2条)。历史上,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the Citizen)影响深远。它植根于启蒙思想家卢梭(Rousseau)和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征询了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意见。杰斐逊是美国开国元勋之一,也是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主要起草人。《独立宣言》在其序言中就宣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生来就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一律平等”。虽然该宣言仍然排斥妇女,也没有禁止奴隶制,但它是权利和公民自由宣言历史的一部分。这一历史始于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自由大宪章),终于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DHR),该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1条)和“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第4条)(UN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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