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偏见和人工智能的思考,此类讨论与政治背景(如“黑人的命也是命”运动)仍然是关系密切。如何界定偏见和歧视非常重要,不仅在哲学上如此,在实践中也是如此。我们是应该在算法中加入普遍主义的公正原则,还是应该通过技术和其他方式关注对特定群体的偏见并采取积极性差别待遇的措施?我们应该接受语料库中存在的历史偏见(例如,声称从互联网导入的数据反映了社会的现状,数据和算法应该是“中立”的),还是坚持认为算法从来都不是中立的,它们是有偏见的,并纠正这种偏见,从而有效地促进社会减少对历史上弱势群体的偏见?这两类论点是否可以结合起来,或者它们是否不可通约?这两种规范性理论的某些方面能否在实践中实施?如果可以,会出现哪些潜在的紧张关系?
人工智能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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