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困境
专门论述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文献致力于从理论上论证这一原则以及由此产生的制度安排,这不仅关系到股东,也关系到整体经济效率。有关企业治理的著作确立了一项自圆其说的原则,企业的经营必须符合所有者的利益。①但他们未能证明,将企业的控制权分配给那些以自有资金创建企业的人,是能够使资源得到最佳利用的激励机制(Rebérioux,2005)。我们将看到,这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变得更加深入,流动性更强。其结果之一是建立了最低盈利标准,与之相对应的是,将风险转移给其他利益相关者(Lordon,2000,pp.137-138)。事实上,如果股东能够要求并确保有保障的回报,他们就不会承担创业风险,而会让其他人来承担。我们知道,这里所说的“他人”就是工人,他们通过薪酬个人化和提高劳动灵活性来承担这些风险。但“他人”也包括供应商。在我们对大型零售商的研究中,席琳·鲍德(Céline Baud)和我为这一现象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例证(Baud et Durand,2012)。在过去的20年中,信息通信技术和运输业的进步显著提升了物流链的效率。对于该领域全球十大公司而言,这转化为库存成本平均(均值)下降了三分之一,从1992年到2007年,库存成本从销售额的49天缩短至34天(见图8-5)。然而,尽管供应商也投资了物流链,但这种节省并未缩短他们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时间。甚至可以说,情况恰恰相反。2007年,十大主要经销商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是供应商)的平均(均值)债务相当于销售额的43天,而20世纪90年代初约为30天。随着这种情况的发展,供应商垫付的资金现在不仅能够支付库存成本,甚至大大超过了库存成本。
虚拟资本:金融怎样挪用我们的未来
①企业所有权问题并不像看起来的那样不言自明。法学家们已经证明,从法律角度看,企业既不属于股东,也不属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关键问题在于谁来管理企业。参见 Chassagnon et Hollandts(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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