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的交易成本方法提供了第二个论据,证明了股东约束权的合理性(Williamson,1985,1988)。这种观点认为,投资于企业的人将面临风险,因为他们带来的资金投资于没有多少流动性的特定资产,即在企业本身之外难以估价的资产。那么工人呢?他们通过劳动过程参与企业也意味着一种特殊的投资—对自身能力的投资,其必然结果就是,如果他们失去工作,就会面临贬值的风险。供应商也是如此,为了维持分包商的地位,它们往往要进行大量的投资。然而,我们没有理由先验地认为,这种风险比管理者使用股东带来的资金所产生的风险要小。鉴于股东可以通过金融市场摆脱这种参与,这一点就更加正确了。
归根结底,与工人和分包商的具体投资相比,股东在深入和流动的金融市场中享有近乎有保障的回报,这意味着他们面临的风险并不比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多。情况恰恰相反。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股东更有动力去控制管理者调配公司可用资源的方式。因此,认为加强股东权力就能提高效率的观点完全没有根据。
这种固有的理论不一致性并不是为股东创造价值原则的唯一甚至主要局限。它的假设破坏了这一结构的基础。事实上,在股东价值概念所依赖的新企业理论中,企业被视为平等者之间的契约网络(Coriat et Weinstein,1995)。然而,即使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正规化了,它也依赖于一种根本上不平等的契约。该不平等不仅反映了资本支配劳动的分配倾向,还反映了这种倾向背后的先决条件。美国激进分子强力重申了这一点(Tinel,2004)。为了强调这关键的一点,让我们引用马克思关于资本家和工人关系的一段话:
虚拟资本:金融怎样挪用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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