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自由的经济学发生。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也由于个人之间、他们的商品之间的自然差别,使人与人通过交换结合在一起,“使他们作为交换者发生他们被假定为和被证明为平等的人的那种社会关系的动因,那么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在交换过程中,
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②
这就构成了自由的最重要的现实基础。而且,在这种经济关系之中,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这是一段很思辨的表述,因为马克思要说明资本主义交换关系之中客观出现的手段与目的的辩证法。马克思说,“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定了个人的完全自由”①。这也意味着,资产阶级的个人自由恰恰是在经济过程中必然产生的。
第九章 经济学语境中的历史现象学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5—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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