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极好的了。只最后一句即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应当说是生产价格)由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决定,是错误的。实则,价值决定才是前提,是利润率和生产价格的形成的前提。“利润总和”即剩余价值它自身就是商品总价值的一部分的分割,就能决定“利润总额”,从而,决定剩余价值,并决定商品的价值自身么?这句话,在我们把商品的相对价值解为商品的生产价格的限度内,才是正确的。在舍尔彪利埃的场合,全部的错误是由这样发生:他没有独立地考察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法则的起源。
并且,在这个限度内,他关于工资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所持的见解,也是正确的:
“一切的生产物,尤其是形成生产资本要素的生产物,都是已经被占有了的,只能由交换或归属行为(割让,赠与,继承),从它们的所有者手里,把它们取得了。……假设有某一个人,没有什么可以在交换中给予,又不能由占有,也不能由法律,取得资本某一个要素的所有权,他就只有在资本家租赁他的劳动那时候,取得他所需用的东西了。他只能对于那种东西,资本家允许拿来做他的劳动价格的东西,取得权利,但不能对于这个劳动的生产物,对于他加在它里面的价值,取得权利了。”(第56页)
“无产者为一定额生活资料而出售他的劳动,并在工资名称下,受得这种生活资料时,他对于资本的其他诸部分,对于他的劳动所创造的生产物,对于原料由他的劳动所受得的价值增加额,就全然没有权利了。生产物的占有权是和以前一样;这里考察的契约(资本家和劳动者间的契约),对于这种占有权,不会引起任何修正。生产物还只属于供给原料和生活资料的资本家。这是占有(appropriation)法则的严密的结论。但这个法则的根本原理却是每一个劳动者对于他的劳动的生产物,有排他的所有权。”(第58页)
照舍尔彪利埃看来,这个根本原理是:
“劳动者对于他的劳动所生出的价值,有排他的权利。”(第48页)商品的法则诸商品成为等价,并比例于它们的价值,即比例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互相交换一激变成为这样了,以至反过来,资本主义生产(在根本上,生产物也只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是当做商品生产出来)竟以如下的事实为基础,即:劳动的一部分,不经交换,就被他人占有。舍尔彪利埃没有理解也没有说明怎样会有这种激变。他不过感觉到,在这里有一种激变发生罢了。根本法则是一个纯粹的幻想。那不过由商品流通的一个外观生出。诸商品是只比例于它们的价值,即比例于它们所含的劳动,来互相交换。诸个人是只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互相对待,从而,他们只能由让渡自己所有的商品的方法,来支配别人所有的商品。所以,好像他们只交换他们自己的劳动,因为包含别人劳动的商品的交换,在这种商品不与自己所有的商品交换就被取得的限度内,是以另一种人类关系,而不是以诸商品所有者的关系,买者与卖者的关系为前提。在资本主义生产上,这种外观是消灭了。所没有消灭的,只是这种错觉,即:人类相互间原来只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互相对待,从而每一个人都只在他是劳动者的限度内,方才是所有者。这种情形,像所说的一样,“原来”是只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外观生出的;这是一种错觉,那在历史上是从来没有存在过的。一般说来,人(无论是孤立的还是社会的)在以劳动者的资格出现以前,常常已经以所有者的资格出现了,不管这种所有权,只是他自己立在自然基础上取得的,还是他以家族,氏族,或共同体的资格,一部分立在自然上面,一部分立在共有的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上面取得的。并且,原来的动物状态一经消灭,〔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所有权,也就因他已经有共同体,家族,或氏族的成员的资格,因他已经和其他的人发生关系,而受限制了。人对人的关系,约束着人对自然的关系。“无所有的劳动者”,依照“根本原理”,宁可说是文明的创造物,是立足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阶段上的。这是“剥夺”的法则,而不是“占有”的法则,至少,不是像舍尔彪利埃所说一样是占有一般的法则,只是由一个确定的特殊的生产方法生出的占有方法。
第五篇 舍尔彪利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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