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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 第3卷 世界的时间 · 第 24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65 ·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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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 第3卷 世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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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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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客观,他们的观察有助于我们把事情看得更加清楚。

确实,人们怎能不感到惊讶,一些荷兰商人受荷兰东印度公司143的压迫,嫉妒其特权,竟用他们的资金帮助和支持英国、丹麦、瑞典、法国的印度公司(甚至还有奥斯坦德公司)。他们出资扶植敦刻尔克的法国私掠船,而这些私掠船有时劫掠他们同胞的船只。144荷兰商人还与在北海行劫的柏柏尔海盗串通(这些柏柏尔海盗其实往往是些乔装的荷兰人)。1629年,在哈瓦那附近截获西班牙大帆船后,西印度公司的股东们要求立即分配战利品,这一要求的付诸实施为公司开了一项恶例。145同样,葡萄牙人于1654年把荷兰人逐出累西腓,路易十四于1672年进攻联省共和国,都是使用从荷兰人那里买得的武器。就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期间,法国在意大利的作战部队却经由阿姆斯特丹发放军饷,这使与荷兰结盟、反对法国的英国人愤慨万分。这一切都是因为,在荷兰,商人是国王,商业利益是立国之本。彼得·德·拉古尔(1662年)146说:“贸易要求自由。”法国大使拉杜依勒里147在致马扎林的一封信(1648年3月31日)中惊呼:“赚钱是这里的人唯一的行动指针。”就在同一时期,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们于1644年强烈主张,“十七董事148在东印度夺得的要塞和堡垒不应被看作是国家的战利品,而应看作是商人的私有产业,商人有权把这些产业卖给他们愿意的任何人,即使是西班牙国王或者联合省的其他敌人”。149荷兰的敌人(他们人数很多)不难在这篇檄文中再添上几条罪状,似乎别人的缺陷就是自己的功绩。一名法国人说:“在荷兰,国家从贸易获利,也使个人得利,二者并行不悖(也就是说,国家和商业公司是一码子事)。贸易绝对自由,绝对没有任何东西对商人是禁止的,他们只要遵循利润法则就够了:在国家看来,利润法则是基本的行为准则。因此,当个人因经商而似乎违背国家利益时,国家便闭上眼睛,装着没有看见,这在1693和1694年发生的事情中,容易作出判断。法国当时缺少小麦,饥荒遍及各省;时值战争紧要关头,局势对反法联军有利,法国的处境岌岌可危。荷兰及其盟国理应促使法国失败,或至少迫使法国根据他们提出的条件接受和平;他们舍此难道还有更高的国家利益可言吗?荷兰人不但不应向法国提供小麦,而且要想方设法让法国耗尽其小麦储备。他们并不是看不到这种政治形势,他们曾发布命令,严格禁止商人及其控制的船东以任何借口前往法国。然而,这并不妨碍荷兰商人与法国商人保持联系,使用瑞典和丹麦的船只,或者用中立国旗号作掩护的荷兰船,甚至更多的打着荷兰旗号的荷兰船,向法国运送货物……”150

第三章 城市统治下的欧洲旧经济:阿姆斯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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