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输入的这些白银仍不敷应用。荷兰人于是便动用他们从远东贸易中所得的当地贵金属。例如,他们在占领台湾期间(1622年被占,1661年被称雄海上的“国姓爷”夺回)使用了中国的黄金(主要用于在科罗曼德尔购货);从1638到1668年止,日本开采的白银曾起了重要的补充作用;日本于1668年禁止白银出口,荷兰转而购买日本金币“小判”(koubangs)。1670年前后,随着“小判”的贬值(虽然日本人在贸易中仍按以前的价格计算),东印度公司减少购买黄金,转而大量接受日本出口的铜。212它当然并不忽视苏门答腊或马六甲生产的黄金,有时也很关心勒旺贸易继续倾注到阿拉伯(莫卡)、213波斯和印度西北部的金币和银币。它甚至还利用阿卡普尔科大帆船定期带到马尼拉的白银。214
在此情况下,从17世纪中叶开始使荷兰人离开波斯丝绸市场的长期危机,便显示出人们一眼便能看到的另一层意义。1647年10月,掌玺大臣塞吉耶的一名代理人指出,荷兰人觉得“去东印度买丝绸不合算”,并已“命令他们在马赛的代理商进行采购并发货,多多益善”。215确实,1648年后,从印度开出的荷兰船不再随带波斯丝绸。216波斯市场既然被亚美尼亚商人所控制,我一度曾以为,这场危机应归罪于这些奇怪的商人,他们决定亲自把丝绸运到马赛。但这些解释大概是不够的。荷兰人从1643年以来一直同伊朗国王进行协商(他们于1653年达成协议),他们其实并不十分希望买进大量波斯的丝(价格有所上涨),因为他们无论如何一定要保持贸易顺差,也就是把金币和银币从波斯带回国内。217他们此外还能得到中国的蚕丝,特别是孟加拉的蚕丝,218后者在17世纪中叶印度公司运返欧洲的货物中,占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东印度公司因此并非消极地忍受波斯的丝绸危机,它相反挑起了这场危机,借以保存其金属铸币的供应来源之一。总之,荷兰人不得不根据经济形势的风云变幻,随时调整自己的货币政策,特别是无数亚洲铸币之间的可变比价天天都把局面搞乱。
第三章 城市统治下的欧洲旧经济:阿姆斯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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