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大规模殖民扩张前,欧洲已在海上或从海上出发利用其压倒优势。本地海盗猖獗时,欧洲依赖海上优势招揽企求安全的非欧洲商人的货物运输;对拒不听命的港口施加武力胁迫或炮火轰击;强制本地船舶缴纳通行税407(葡萄牙人、荷兰人和英国人都干过这种勒索勾当);甚至在与陆地国家发生冲突时使用禁运这一有效武器。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约瑟亚·柴尔德于1688年挑起对奥朗则布的战争。他本人解释说:“大莫卧儿皇帝的臣民如与英国连续作战12个月,势必大批沦为饿殍,因为他们不工作就无钱买米下锅;这不仅由于我们中止与他们贸易,也因为我们既与他们作战,就得封锁他们与所有东方国家的贸易,而这一贸易额十倍于我国及所有欧洲国家与他们的贸易额的总和。”408
这段文字极好地说明英国意识到莫卧儿印度的雄厚实力及其强大的商业联系,同时也说明英国决心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如同东印度公司一名办事员主张的那样要“执剑经商”。409
支行、分行、分理处、巡回商人
各国的印度公司已具“跨国公司”的性质。它们不仅要处理“殖民地”问题,还要与创立并支持这些公司的国家作斗争。各大印度公司是国中之国或国外之国。它们与股东斗争,创造了与商业习惯决裂的资本主义。它们必须同时兼顾股东的资本(股东要求分红)、短期债券(英国的bonds)持有者的资本乃至流动资金(现金),还要维持船只、港口、堡垒等固定资产。它们必须遥控多个国外市场,使之与民族市场的可能和利益,即与伦敦、阿姆斯特丹或别处进行的拍卖相协调。
第五章 世界支持欧洲或是反对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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