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思想并不涉及关于发生了什么的描述和解释,而只涉及决定和辩护。这主要是因为在思考关于主观主义立场在此要比在科学中更为可信的道德性时,我们没有任何相对较少受争议和较成熟的方法可以利用。但是,就像宇宙学与科学探究之初我们无法保证人类有能力超越感官知觉而达到客观真理一样—在追求客观真理的过程中,我们所做的并不仅仅是围绕着共有的空想打转因此,当我们在对道德性作出反思和论证时,也无法事先去判定我们是不是在谈及一个真正的对象。答案必须来源于结果本身。只有以道德性为对象进行理性思考的效果才能告诉我们这是否可能告诉我们,通过思考做什么与如何生活,我们能否找到这样的方法、理由和原则,其有效性无须具有主观的或相对的资格。
由于道德推理过程是一种实践推理过程,所以它的结论是愿望、意向和行动,或是能够激发愿望、意向和行动的感觉或信念。我们想知道如何去生存,以及为什么要生存,而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并能用一般性的词语去作出解答。正如人们所熟知的,休谟认为,由于免于理性评估的“激情”必然地潜伏在每个动机的背后,因此就不存在特殊的实践理性那样的东西,也不存在特殊的道德理性。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尽管“激情”是某些理性的源泉,但其他的激情或愿望本身就是由不依赖于更为基本的愿望的理性所激发并(或)证明的。我所主张的是,无论是人们是否都应当具有某种愿望的问题,或是他是否应当按照自己的愿望假设他具有那样的愿望去行动的问题,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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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