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由真值性条件的领域进入可断言性的条件的领域也不是进步。就这些是自然主义的描述而言,也即借助于人们是何以发现它是自然地得以前进的,以及什么是他们不需要作进一步辩护而一致同意“盲目地”去做的,我无法理解它们何以能够被视为是对意义的现象提供了一个充分的说明。作为对于一个有限的存在何以能够理解像“加法”这样的具有无限意涵的概念这样一个问题的解答,这明显是不够的,即声称这仅仅是这一词项的公共用法的一个部分,对此我们只是通过将这一无限性的概念归结到了一个与公共实践相一致的方式,在有限的适当场合对此进行使用的做法而得到了保证。我不相信这就是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在我看来这就与关于意义的有限的、自然主义的真值性条件的相应理论一样是还原论的。就真理超越可断言性的可能性而言,赖特清楚地强调了这一立场的极端性质:
除非在真理的内容中所体现的规则为了赋予它真值,世界必须满足的条件可以被允许,这么说吧,想象为将自身延伸到我们不可能遵守它的领域,在那里,它在没有任何来自我们或我们反应本性的附加物的条件下,决定了遵守它的某个确定的事态,否则一个语句怎么可能是不可检测地为真?①
三 语 言
053
①Truth and Objectiv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228.